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见,实用新型也是技术方案。这与发明有相同之处,但在其他方面有着重要的区别。
第一,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具有一定空间的实体。但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用途和使用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在实际申请中,若申请的专利名称虽然是一种产品,而在其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写入的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上是一种方法;或者没有形状和构造上的特征,属于用不同的工艺方法制造的相同产品,这些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一定形状或构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产品的形状是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不能是平面。而产品的构造是指其各组成部分所处的相应的位置和相互之间的联接方式,以及它们的配合关系。这种构造可以是机械的,也可以是电子线路构造,即构成产品的元器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或者亦有机械构造又有电子线路构造,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实现其所要求获得的效果。这就是实用新型专利的解释。出处《专利申请问答》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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