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手记
2017年起,我方负责陕西神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所有业务。其中一项业务是每周对客户商标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本次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是我们在2021年10月发现了第44265287号“麟州柔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713493号“麟州”商标、第323335号“麟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发现当日我们立即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申请人很快采纳我们的建议。
申请人-陕西神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陕西省神木县酒厂”,经过三十年的苦心经营,成为生产和经营酒类商标的知名企业,2010年“麟州”牌系列白酒被陕西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陕西省名牌产品”,随着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品牌的不断提升,“麟州”牌系列白酒的消费市场也在不断扩大,销量剧增,已成为神木县非煤企业中的税利大户。
在申请人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非常重视商标保护,早在1987年就在国际分类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第323335号“麟州”商标,2010年申请注册了第7987749号“麟州坊”商标,2011年申请注册了第9713493号“麟州”商标,申请人又先后在国际分类其他类别上分别注册了“麟州”系列商标,以求全面保护申请人多年培育的自主品牌,为提高“麟州”系列商标的知名度,申请人多年来投入巨资进行宣传,近年来更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路牌、灯箱等媒体加大宣传,使得申请人及“麟州”系列商标被广东消费者更为熟知,已经成为陕西地区公众中拥有较大影响力的著名商标,同时具有了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被申请人身处鄂尔多斯东胜地区与申请人所在地神木市大柳塔镇相邻,申请人“麟州”和“麟州坊”白酒畅销三十余年,在陕北及西北地区家喻户晓,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白酒品牌影响力,而刻意在白酒上注册“麟州柔情”近似商标,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显而易见。
国家商标局受理申请后,经过审理查明,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麟州柔情”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麟州”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国家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对此次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对我们的工作予以肯定,后面我们将会一如既往的为客户监控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并以微薄的力量维护《商标法》和商标的规范使用。
二、商标档案
申请人“麟州”商标档案:
申请人“麟州及图”商标档案:
争议商标“麟州柔情”商标档案: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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